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庆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公务接待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和相关乡(镇)、部门组织实施。接待范围及分工是: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市委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工作团组,省委、省委办公厅,市委、市委办公室派出的综合性工作团组,兄弟县(区)党委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工作团组,需要以县委名义接待的重要宾客,由县委办公室负责接待。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市(州)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市(州)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和兄弟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工作团组,需要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接待的重要宾客,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待。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市(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工作团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派出的综合性工作团组,兄弟县(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工作团组,需要以县政府名义接待的重要宾客,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
(四)全国政协各工委(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领导同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各工委(办),市(州)政协领导同志、市(州)政协各工委(办)和兄弟县(区)政协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工作团组,需要以县政协名义接待的重要宾客,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接待。
(五)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兄弟县(区)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工作团组,由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对口接待。
(六)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兄弟县(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工作团组,由县工、青、妇等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七)中央机关、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同志(含兼任同级党委常委同志)及其带队的工作团组,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专项业务工作团组,由县直对口部门或承办单位负责接待。
(八)应邀来环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领导同志,由邀请单位或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接待。
(九)来环进行经贸活动、文化交流、外事交往的宾客及团组,分别由对口部门、外事部门负责接待。
(十)中央、省、市内外主流新闻媒体领导和记者,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接待。
(十一)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对口部门不明确的工作团组,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负责接待。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县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公务外出活动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活动的时间、内容、路线、频次、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景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车次(航班)、抵离时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告知接待单位。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国内外重要团组来环进行公务活动的信息或公函,应及时填写《环县党政机关重要公务接待事项报告表》(附件1)并及时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来环的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制定。其他工作团组的接待方案由对口单位制定,需县委、县政府领导出席、陪同、会见、陪餐的,方案应当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县级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依据公函如实填写《环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按程序审批。不得安排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接待。
第十条 接待活动的场所、项目和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选择设施条件好、服务水平高、质优价廉、符合规定的宾馆或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原则上在县宾馆接待。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项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环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清单》(附件3),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同人员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在审计期间主动向审计机关提供。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三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环,迎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厅(局)级领导同志来环,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或对口接待单位一名县级领导迎送;县(处)级领导同志来环,由对口接待单位一名科级干部迎送。重要调研、检查、巡视巡察(工作)团组的迎送,按照团组工作性质和团组长职级依据上述标准执行。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关礼仪活动外,公务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气球、彩旗等礼仪性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列队欢迎,不摆放花草,不献花。
第十四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要负责同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来环考察,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陪同,县(乡镇)陪同领导不超过3人;其他厅(局)级领导来环调研,由分管县级领导陪同;县(处)级领导干部来环调研,由科级干部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或者垂直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普通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接待房间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摆放鲜花和香烟等。
住宿费限额按照现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住宿费由出差人员交纳,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费用自理。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缴纳餐费。
公务接待不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除外事、统战、重要商务接待外,一律不上酒。伙食标准按早餐40元/餐•人,午餐、晚餐各80元/餐•人计算。定点宾馆严格按照伙食标准制定若干固定菜单,接待单位自行选择套餐安排。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陪餐费按早餐、午餐、晚餐各5元/餐•人标准缴纳。
县直单位之间(包括县直单位到环城镇)检查工作一律不安排接待;县上公务人员到乡村调研检查,村级实行“零接待”,确需在乡镇或农户家中用餐的,统一按早餐、午餐、晚餐各10元/餐•人标准缴纳伙食费。
工作餐伙食及陪餐费由接待对象按标准交纳给宾馆或接待单位,宾馆或接待单位出具票据,收取费用用于抵扣接待餐费。工作餐伙食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接待用车应当从实际出发,视情况而定,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县级领导下基层调研从严控制车辆,一般不超过2辆。乡镇及县直陪同人员同车随行,不得自行增加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制。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依照规定合理安排警力,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不封山、封路、封园,不得清场闭馆。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从紧从严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接待费用按照接待范围由接待单位在接待费中列支。由县委、县政府接待的,费用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其他的由对口接待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接待费支付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须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公务接待的制度建设、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定期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定期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公务接待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问责,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务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大型招商引资、重要外事活动承担的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外宣传等活动,参照本办法实行专项管理,控制经费总额,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六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7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环县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