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力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对象为乡镇纪委,派驻县直单位纪检组,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党群纪工委。
第三条 各乡镇纪委、派驻县直单位纪检组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全年市级及以上采用不少于2条。县纪委办公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市级及以上采用不少于12条;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管室、审理室每月报送不少于3条,全年市级及以上采用不少于5条;各纪检监察室、党群纪工委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条,全年市级及以上采用不少于2条。
第四条 全县纪检监察系统上报的信息统一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审核把关,根据信息内容、质量确定报送级别及范围,以撰稿人名义统一报送。各乡镇、县直单位的信息可通过电子邮件(hxjjjcxx@163.com)、传真(4600915)等方式报送。
第五条 信息实行采用积分制考核。被中央、省、市纪检监察工作信息采用1条,分别计30分、20分、10分,其中被编发专刊的,分别计80分、60分、40分;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纪检监察机关主办的纸质刊物采用1条,计100分;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主办的廉政公众号、纪检监察网站采用1条,分别计40分、30分、20分、10分。被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及《人民日报》《甘肃日报》《陇东报》等报纸刊物采用1条,分别计50分、40分、30分、20分。
第六条 对于信息报送及采用任务未能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先选优资格。
第七条 设立“优秀信息员”奖,年终根据信息采用总积分高低评选10名“优秀信息员”,各颁发荣誉证书一本,奖金500元。
第八条 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实施纪检监察信息考核,实行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报送信息严重失实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