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 懒政怠政蛀蚀根基 滥权乱权法纪难容
典型案例
庆阳市庆城县规划局原局长曹冲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庆阳市庆城县规划局原局长曹冲任职期间,不正确履职,违规调整建设项目容积率;县规划局未按照有关规定年限组织对城区总体规划进行评估,违反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导致新区土地未纳入庆城县总体规划,部分项目无控规约束,曹冲负直接责任。2021年2月,曹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本期关键词:不担当不作为 乱作为假作为履职尽责不到位
不担当不作为。是指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或履行职务不承担责任、无所作为、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搪塞,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工作中急功近利、脱离实际、循规蹈矩,墨守成规;工作中瞻前顾后,想干事创业又怕风险失败,想创新思路,又怕领导追责。
乱作为假作为。是指公职人员行使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马马虎虎、不明就理,严重脱离群众;大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忙着工作留痕,忙着应付检查、忙着作假台账,工作有落实的样子而无实质内容;用权任性、胆大妄为、办事不公、优亲厚友、贪图小利。
履职尽责不到位。是指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或履行职务不尽心不尽责,纪律松弛、精神懈怠、不思进取,存在等靠思想、守摊思想、享乐思想、旁观思想、本位思想,导致工作推动不足、落实不力、效果不好;工作中遇事“耍滑头”,遇到问题和矛盾找各种理由当“挡箭牌”,采取推诿扯皮和敷衍塞责。
案例警示
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履职尽责不到位,实质上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上述案例中,像曹冲这种违规调整建设项目容积率,未对城区总体规划开展评估,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表面看是工作失职,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本质是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责任心缺失,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全面从严治党常态高压态势下,一些党员干部旧有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不能及时转换,又一时不能适应新规定、新环境,于是采取不担当、不作为的消极怠政行为;另一方面,在新形势下,要干的事业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干不好反而要担责、得罪人,甚至自毁前程。经过多种利弊衡量和精心算计,这些党员干部意识到,有为不如无为,多为不如少为,快为不如慢为,真为不如假为,成为典型的“躺平式干部”。如此消极心态体现在工作上,便是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当前,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推动作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与清醒,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防微杜渐,转变观念,真正提高对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结合全省开展的“三抓三促”行动,在思想政治上受洗礼、理论学习上有收获、干事创业上有作为、为民服务上解难题、清正廉洁上做表率。要大力弘扬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四敢”精神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庆阳作出新时代的贡献。
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不担当不作为、履职尽责不到位这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紧盯党员干部本领不足难作为、精神懈怠不作为、欺上瞒下假作为、疲疲沓沓慢作为、以权谋私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敢于唱黑脸、勇于动真格、不怕得罪人,坚决遏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顽瘴痼疾。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为党员干部解除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督促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提升本领会担当、攻坚克难勇担当、讲究方法善担当、注重结果显担当,切实把鲜明导向立起来、把新风正气树起来,积极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以过硬本领、优良作风、扎实成效,为庆阳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不断开创陇东发展新局面。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不担当不作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不担当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