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出台办法规范基层管理人员处分处理决定执行工作
近日,宁县出台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处分处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基层管理人员处分处理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办法》共五章21条,主要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处理处分后的职务调整、年度考核、报酬调整、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办法》在职务调整部分与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条款相适应,明确规定在受处理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对受到重处分的,应撤销党内职务、责令辞去或按程序罢免党外职务。
为进一步强化处理处分结果运用,在年度考核方面,《办法》对受处理处分人员年度考核进行了一定约束,规定处理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优选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根据处理处分轻重程度,确定考核结果为不确定等次、不称职等。
报酬调整部分规范了受处理处分后的薪酬扣减标准,体现了处理处分的“含金量”,填补了当前执行中扣减标准不具体的空白,充分考虑了基层工作实际,具体操作中,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根据处理处分的档次不同,综合情节可扣减当年应发绩效报酬总额的20%至100%,不发放奖励报酬。《办法》特别规定离任村干部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再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因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被留置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暂停发放报酬。
为确保处理处分在基层执行到位,《办法》在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部分明确,乡镇党委、政府是执行主体,负责处分处理决定执行工作,组织、民政、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发挥职能监督作用,纪委监委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处分处理执行的惩治效果,增强村干部的法纪意识,宁县纪委监委将成立政策宣讲团深入农村、社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前做好警示教育,让村干部算好工作生活帐,规矩干事不踩线。(梁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