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和互相移送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及时有效地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维护法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纪检监察机关是指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是指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司其职、依纪依法办案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办案合力。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直接受理或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管辖,认为不属于本机关或本部门管辖或属于本部门管辖且以作出处理、但还需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同级联系的原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在取证、案件资料查阅、政策法规咨询等方面相互配合和协助。对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联合办案。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对象之外的涉案人员进行谈话取证遇到困难、需提请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调查和介入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案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案件检查部门对尚未检查终结但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党纪、政纪处理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在审理后提出移送意见,经纪委常委会会议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纪工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查办的案件,涉嫌纪检监察对象违法犯罪的,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室审查,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会议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案件审理室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先行调查、证实纪检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在移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之前(或同时)做出党纪、政纪处理;经审理案情复杂难以在移送之前做出处理的,可先行移送,但应在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判决做出之前(或同时)做出党纪处理,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有效判决或裁定并移送后三十日内做出政纪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收到移送的案件后,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在法定程序和时限内处理结案,并将处理结论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反馈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所作结论和移送材料退回原移送机关。移送案件的机关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立案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违法犯罪的纪检监察对象依法判处刑罚(含缓刑)或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本院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将判决书、裁定书(或签实复制件)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对象被依法异地判决的,由判决机关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将判决书、裁定书、主要证据(或签实复制件)等相关材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本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再由接收移送的案件审理部门十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纪检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中,对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本院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公诉书副本或初查结论性报告、不予起诉决定书(或签实复制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查处纪检监察对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社会伦理道德行为的案件中,对已做出处罚决定或采取强制处罚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本机关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将处罚决定及有关证据材料(或签实复制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或者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纪检监察对象或其他人员的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在对公职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行政和刑事处罚强制措施后,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在做出决定或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或签实复制件)送达人社局或被处罚人员所在单位;上述人员属纪检监察对象的,由作出决定或批准机关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将决定书、裁定书(或签实复制件)同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移送案件产生分歧的,由移送机关提请共同的上级党委或政府协调解决。重大案件提请本级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或大案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协调。
第十七条 严格移送程序,坚持一案一送制度。移送案件要填写双联《案件材料移送单》,经机关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涉案款物一并移送;接收案件机关要填写双联《案件材料移送回执单》;案件办理完毕后,办理机关要填写双联《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单》,经机关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后,交由移送案件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明确案件移送责任,坚持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为案件的具体移送和接收部门,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机关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及时移送、不全面移送、不接收移送的,对接收的案件不及时做出处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庆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庆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庆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