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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庆阳市纪委   作者: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11-24 00:00

庆阳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中纪发[2009]13号)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2]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工作(以下简称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检查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对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市管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不包括班子成员中的市级领导干部和现役军人)。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领导责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情况;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对所承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情况,教育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党员及干部职工廉政勤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情况,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及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四)对辖区内党员和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及实施责任追究情况。(五)落实和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其他工作任务情况。

第七条 检查考核指标的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在每年年初下达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指标,并分解到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各县(区)原则上为同一个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市直部门(单位)设置共性检查考核指标和个性检查考核指标两部分,其中个性检查考核指标应根据部门(单位)的工作性质设置。县(区)、市直部门(单位)检查考核指标应设置开放指标,在百分制检查考核中预留10%的分值,作为对本级和上级党委、政府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需要纳入责任制考核的工作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项目及赋分应在年终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检查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实行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检查考核方法。其中平时检查和半年督查只考核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不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九条 平时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主要采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建立平时检查台帐。每次检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百分制打分并备案,对县(区)、部门(单位)平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专项检查、工作配合等情况进行记载,年终根据台帐记载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百分制评分。

第十条 半年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全年工作任务安排部署情况、各项工作指标落实和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等。督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参加,采取巡回观摩检查、分组全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百分制打分,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项工作指标及开放指标的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检查考核组组长由市委常委或党员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年终检查考核一般按照预告公示、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社会满意度调查、上级评价、汇总分析、情况反馈等步骤和程序进行。(一)预告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考核方案,下发检查考核通知,培训检查考核人员,公布检查考核时间、对象、内容及检查考核组的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被检查考核单位对责任制落实和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廉一并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范围:县(区)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包括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委委员,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县(区)委工作部门、政府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央和省市驻当地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近年退休的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市直部门(单位)参加民主测评的范围由检查考核组商被检查考核单位确定,应包括被检查考核单位全体党员干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近年退休且担任过本单位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等。民主测评的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班子正职执行“五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情况;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等政策执行情况;领导班子的作用发挥和机关作风、机关效能建设等情况。民主测评的程序:被检查考核单位组织召开考核和民主测评大会,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包括检查考核组组长(或副组长)讲话、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汇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防体系建设牵头任务落实情况并述廉、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其他县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等。县(区)其他班子及各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市直部门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向大会提交书面述廉报告。述廉报告应在考核和民主测评大会之前发放到所有参会人员手中,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干部职工、服务对象、社会群众公布,接受监督评议。民主测评等次的设置:民主测评设置“好、”“较好”、“一般”、“较差”、“不了解”五个等次。(三)个别谈话。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落实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县(区)个别谈话的范围应包括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纪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部分县(区)直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市直部门(单位)个别谈话的范围应包括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机关部分科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四)实地察看。检查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走访基层、现场察看、随机询问以及专项调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社会满意度调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范围:参加对县(区)调查的范围一般为基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对市直部门(单位)调查的范围一般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已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社会调查。调查内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围绕核心职能服务社会、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工作作风等情况。调查方式:可委托统计部门或由检查考核组开展书面问卷调查或通过网络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也可与政风行风评议、机关效能建设等相关工作结合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的评价意见一般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不了解”五个类别。(六)上级评价。由领导小组成员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以百分制打分的方式进行,并量化为分值。(七)汇总分析。检查考核组对各方面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客观详实的检查考核报告,提出初步考评意见。对检查考核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由检查考核组进行初核并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汇报领导小组和市委审定后,向被考核单位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市内相关网站上向社会通报。年终考核得分=工作指标考核得分×40%+民主测评得分×30%+上级评价得分×20%+社会满意度调查得分×10%。

第四章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的考核等次依据年度考核总得分、年终考核民主测评得分、社会满意度调查得分情况综合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依据年度考核总得分、年终考核民主测评得分情况综合评定。原则上评定为“好”等次的领导班子数量不超过被检查考核部门(单位)总数的30%。对当年受到省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表彰奖励的勤政廉政工作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直接评定为“好”等次。

第十三条 在现职岗位任职不足半年的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等次评定由检查考核组结合现单位考核情况和原单位出具的书面评价意见提出评定意见。离岗培训、挂职锻炼、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当年的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在检查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均不得评定为“好”等次:(一)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二)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直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本县(区)、本部门(单位)之外的有关机关立案查处的,或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能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受到问责的;(三)领导班子年终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数低于90%的。

第十五条 在检查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均不得评定为“较好”及以上等次:(一)领导班子成员在当年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或已受到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二)本县(区)、本部门(单位)当年发生了影响较大的违纪案件、重大事件、恶性事故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四)本单位效能建设考评不合格的;(五)领导班子年终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数低于75%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总得分的计算: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总得分=平时考核得分×20%+半年督查得分×30%+年终考核得分×50%。县(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总得分=民主测评得分×70%+上级评价得分×30%。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总得分的计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总得分=领导班子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30%+上级评价得分×20%。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总得分=领导班子得分×40%+民主测评得分×45%+上级评价得分×15%。其他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总得分=领导班子得分×20%+民主测评得分×70%+上级评价得分×10%。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年终考核工作与全市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市直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综合运用。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设立党风廉政建设单项奖。原则上县(区)奖励前三名,市直部门(单位)的奖励名额依据考核结果按总数的20%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结果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取消该县(区)、部门(单位)综合奖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通报批评;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领导班子、班子主要领导、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纪委主要领导对该班子主要领导、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班子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在当年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和次年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考核结果评定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个年度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查考核结果达不到“较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度不得评先选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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