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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来源:镇原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8-08-15 09:30

镇原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为强化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意见》的通知(镇办发〔201727号)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因各种原因临时离岗外出,必须在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

二、实行考勤台账制度,落实上下班签到制度,由办公室如实记录干部职工出勤、签到情况,每月核对汇总一次,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办公室统一存档,作为年度干部职工考核依据。

三、干部职工因病、因事不能上班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并交办公室备案登记。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应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对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严格按权限执行请销假审批程序。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审批,47天由主要领导审批,815天由单位加注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15天以上报县委组织部提请县委分管领导审批;一般干部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审批,815天由主要领导审批, 15天以上的,由单位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批。国家法定婚假、产假等假期,由单位审批。

五、干部职工请假离岗前,必须交接好本人承办的业务,不得贻误工作。假满后应及时到岗,并履行销假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需要续假的,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续假,返回后完善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干部职工请病假、工伤假连续10天以上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工伤假应有工伤鉴定机构的认定证明(未及时鉴定的,暂以医院开具证明为准,按病假批准,是否属工伤,待鉴定后再行决定)。急诊可先行住院治疗,随后补齐请假手续。连续请假超过半年的,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

七、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带薪休假政策,根据机关整体休假安排,凡符合休假条件的干部,按照工作年限计算休假天数,由本人和所在室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休假意见,报办公室统筹安排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八、全年累计事、病假超过2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超过半年的,不参与考核。干部职工旷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程序报组织、人社部门予以辞退。

九、考勤结果实行量化计分,每季度统计一次,计入干部职工平时考核表,年终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

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考勤及签到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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